南京体育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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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体育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体育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体育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30,学校在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码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灵谷寺路8号、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9号、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翔凤路168号。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体育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体育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体育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并提档,按“专业清”规则执行各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江苏省2020年高考科目设置方案,本校对江苏省考生的选测科目不作要求;江苏省考生参加本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4合格;江苏省考生报考本校普通类公办本科专业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5合格;报考普通类民办本科专业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5合格。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各省政策规定提档,除山西省外其他各省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体育成绩更优者;山西省考生按体育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体育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更优者。休闲体育专业录取按照江苏省对口单招政策执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表演和舞蹈表演专业必须取得校考合格成绩,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必须取得江苏省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按文化与美术成绩的综合分(文化与美术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优先录取美术成绩更优者。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按各省有关政策规定提档,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新闻学专业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其它专业依次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由于外语教学条件所限只开设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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