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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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香港中文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乃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合作办学形式而成立的大学,获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于提前批次录取全国各地考生。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中文大学批准,在教育质量上接受香港中文大学的督导、评估和监察。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授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报生源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4年实行两种录取方式:其一为在广东省以外省市,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其二为在广东省内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在提前批自主选拔招生录取批次投档录取。

广东考生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录取规则等执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4年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本科生按专业大类招生。2014年只招工商管理类(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主修专业有:市场营销、国际商务、经济学。学生入学后首年修读所在专业大类下的基础及通识课程,第二学年选定主修专业(大类中文名称仅做填报志愿时使用,准确名称以英文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1)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2)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

(3)录取时,以考试分数为主,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等原则。考生统考成绩应达到本科一批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各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4)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须达120分或以上。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须达到96分或以上。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对于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

对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且选测科目2A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6) 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在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原则上不低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生源仍不足时,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生源充足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录取。

(7)学校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示通过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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